看房网: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如何确定

时间:2021-06-01 16:53:36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1)商品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宜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但是商业广告若具有确定的内容,且表明经他人承诺即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该商业广告则应视为要约,只要他人做出相应的承诺,即发生合同的效力,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特殊规定。在“解释”出台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商品房广告中的许诺往往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会进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当然开发商也不必为其“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购买人常常就是对商品房的广告、宜传的信任才决定进行交易的,面开发商提供的这个不实信息,对交易有重大的影响,理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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