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租

时间:2022-04-14 15:47:37

4月13日消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4月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4

4月13日消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4月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要求,加强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通知》明确规范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清单。收费清单中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借款人账户。

《通知》指出要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具备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核验发布主体身份及房源核验码,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

网络信息平台接到投诉,经自查发现房源存在虚假信息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提出相关要求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发布主体存在过失或过错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汇总如下:

1.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2.资金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纳入监管的租金自租赁合同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或按与原出租人约定的支付周期)自动解冻相应金额。

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文章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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